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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讯 | 承租人伪造产权证明,谎称其为实际产权人,转租给第三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争议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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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JUL . 2021

  •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能因为行为人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就直接否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商事交易活动频繁,在交易过程中,一纸契约必不可少,而有时不法分子也正是借用合同的合法外衣,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处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在交易实际发生或者部分发生的时候,是否可以追究不法分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成了实践中的难题,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识别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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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起认识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特殊表现形式,以此来帮助普通民众有效识别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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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种方式中,虚构主体、提供虚假证明担保和收取财物后逃匿相对比较容易进行识别判断,较难的是第三种诈骗方式,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办案机关通常以犯罪嫌疑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认定“存在实际交易”,从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只是民事欺诈,而非合同诈骗,这明显是过于武断的。“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能因为行为人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就直接否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能用空手套白狼来表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合同诈骗罪限定为没有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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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典型案例分析



A公司向B公司提供虚假产权证明,谎称涉案物业为A公司所有,B公司基于A公司提供的产权证明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长达10年,B公司基于该合同向A公司支付款项,承租后不久,B公司收到物业真实产权人C公司通知,告知其A公司只是承租人,并非实际产权人,要求收回物业,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租赁期限仅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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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件中,因为承租人A公司将房屋实际交付给B公司进行使用,A公司客观上履行了一部分合同权利,那么在A公司履行一部分合同权利的情况下,A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我们认为是构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A公司与C公司实际租赁期限只有一年,在此情形下,A公司伪造虚假产权证明,虚构自己是业主的事实,在A公司显然没有额外租赁期限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B公司与其签订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实施手段之一,因此A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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